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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约酒、约球、约游中人身伤亡赔偿应当这样判决....(二)

发布者:路绪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231人看过举报


6、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4)辽审三民提字第27号


7、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 


——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原则);演员表演的真实性应当限制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必要限度原则);演员应当对在表演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原则);演员根据剧情安排进行表演而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影视制作单位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表演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原则)。 


案例: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0026号 


8、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 、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唐某某与周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川民提字第460号


9、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相关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最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1454号


10、在公共场所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人损害,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顾某与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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