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是损失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一起来看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权威解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1、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提出十倍索赔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
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2066号
2、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
——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
3、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12)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
4、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案例: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号(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
5、家政服务中心赔偿责任的认定
——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陈某甲姐弟三人与董某某、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号(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1883号
401人看过(2024版)人身损害赔偿清单及所需证据(下
477人看过(2024版)人身损害赔偿清单及所需证据(中
147人看过侵权赔偿责任承担
276人看过关于离婚的16个核心法律问题!(四)
231人看过最高法院:约酒、约球、约游中人身伤亡赔偿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