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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五)

发布者:路绪华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283人看过举报


18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1

合伙企业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2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投资、管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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