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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三)

发布者:路绪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319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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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请注意:在已经废止的《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也提及了“书面协议”,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对应调整为: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上述条款删除了“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但由于第四百条的存在,应该认为浮动抵押也依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只是不需要重复规定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12

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关于保证合同的特别说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民法典》没有继续沿用前述规定,而是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可见,保证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关于定金合同的特别说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没有继续沿用前述规定,把定金规定在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章节,没有作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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