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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575人看过


规则

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规则描述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为此,主债务人破产后利息停止计算,其后的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但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债务人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情形,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正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的停止计息规则,一旦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主债务人即无须再承担计息债权再破产申请受理日之后的利息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主债务人破产的场合,保证人应承担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日后产生的债权利息。

因为,主债务人破产并非债权消灭的原因,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得到全部清偿的债权,并不因主债务人破产而消灭,只是不能从已破产的主债务人处得到清偿,但并不排除从第三人处得到清偿。实际上,破产债权停止计息规则是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安排,是为解决破产债权之间的公平对待以及由此产生的破产程序效率而设,其针对的是破产债权的确定,对于基础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是否计息利息不会也不应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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