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零部件组装销售、旧货翻新销售的处理原则
1.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行为人购买同一种商品的零部件进行组装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实质上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购买不同商品的零部件进行组装,虽然购买部分零部件是生产商、销售商默认同意的,但生产商、销售商默认的初衷是解决售后质量维修问题,减小消费者经济成本和压力,避免因部分零部件损害而需要购买整件产品。然而,购买零部件组装销售实际是在制造一种新的商品,显然超出了生产商、销售商的本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依法应当视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条规则中的“翻新”是指经过特殊的加工,使产品的外表或者性能恢复到接近原厂刚生产出来的状态。对旧货翻新后销售且未经许可使用原商标,必然侵犯商标注册权人的权利,实质相当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与零部件组装、旧货翻新者串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行为人与零部件组装、旧货翻新者不存在事先串通,但明知是零部件组装、旧货翻新而来的成品,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还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假冒专利罪。零部件组装、旧货翻新,还可能侵犯专利权,包括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专利罪。如美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授权在美国境内或从美国境内提供或致使提供专利发明的全部或其实质性部分,即使这些部件尚未全部或部分组合,只要其方式是积极地诱使在美国境外进行此类部件的组合,且这种组合发生在美国境内构成侵犯专利,也应当承担侵权人的责任。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翻新未加标示对定性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对翻新是否加标示,不影响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定罪,但对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定罪具有重要影响。因为对翻新加以标示,表明对购买者没有使用欺骗手段,不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品质担保是生产者、经营者的义务,独立于商标的功能。侵犯商标权并不必然伴随欺骗手段。如果零部件组装、旧货翻新者向购买者提示组装、翻新过程,直接或者间接提示涉案产品质量与正品质量之间的区别,那么其仅就提示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但依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权行为。如果零部件组装、旧货翻新者未向购买者尽到提示义务,那么依法应当承担与正品生产者、经营者一样的质量担保义务。生产者、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责任义务),源自民法上的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是指有偿合同中的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7]
此外,在适用本条裁判规则时,有必要注意审查是否适用我国《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日本商标法》第50条、《德国商标法》第49条第1款均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经过一定年限不使用的撤销制度。[8]对于撤销之前发生的商标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撤销注册商标与行政审批取消不同,后者发生在公民、企业经济实体和行政管理权之间,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前者发生在公民、企业经济实体之间,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