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
规则描述
《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2条、第109条及相关法律对优先权是有明确规定的,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判断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标准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符合法律的合意设定并且不与破产法相冲突。否则,该等债权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定性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破产法只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优先受偿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的设定性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债务企业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有了当事人之间事先的设定,这样在债务企业进入破产后,债权人作为享有担保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第179条、第208条、第230条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法定特别优先受偿权,依《海商法》第21条、第22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享有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优先的受偿权;依《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这些是破产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