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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未在平台接单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1327人看过


网约车平台为乘客与驾驶员之间提供道路出行信息,协助双方达成运输服务。部分乘客和驾驶员通过平台的信息确定出行需求后,取消在平台的订单,或在订单完成以后继续从事双方搭乘服务。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司乘双方已取消订单或完成订单,已与平台无实质关联,平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平台对司乘双方的损失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正文

现行网约车行业由于经营模式的不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会区别对待,主要分为四种:第一,网约出租车,乘客乘坐出租车发生事故,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第二,网约快车,乘客乘坐快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和乘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第三,网约专车,专车相较快车而言,出行品质更高,管理更为严格,费用相比而言较高,平台实行盈利抽成和部分管理,故对车辆和驾驶员要求更高。所以,如果乘坐专车发生事故,则有可能出现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对乘客承担相应责任、汽车租赁公司(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过错责任)、驾驶员(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情形。第四,顺风车,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未参与盈利和抽成,只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因此平台与车主、乘客之间系居间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不属于承运人方,不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另外一种情形是,网约车乘客和网约车驾驶员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确定出行需求后,在平台的订单取消或者完成之后,私下又确立出行交易,从事双方搭乘服务,系驾驶员与乘客自行达成运输协议,属双方的个人行为,与网约车平台无关。或因其他原因发生事故的,因网约车驾驶员并未处于接单行驶或网约车乘客上下车过程中,此时,网约车驾驶员以及乘客和平台对于用车自始不存在服务合作关系。因此平台对司乘双方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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