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费用不属于遗产,这些财产不是自然人死亡之前所取得的,而是产生在自然人死亡后。这些财产也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或期待利益,尽管具有人身属性,但不属于遗产范围。另外还有工亡赔偿的的相关费用,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也要与遗产继承分割的原则区分开来 其次,这些财产的产生,与被继承人的死亡有着密切联系,经常与遗产继承一并处理。而且有权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费用的主体,与法定继承人经常重合,如果一并起诉,一并处理并无不妥 最后,上述财产不是遗产,不参与遗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代位继承、转继承等遗产继承的分割,也不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的分配。一般来讲,如通过诉讼解决,应当按照诉讼时的原告范围确定分割人的范围,并照顾生活困难者和需要被抚养的人的原则处理。如果未通过诉讼,可以参照诉讼的规则酌情处理。对于有明确分配规则的费用,如工亡案件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发放标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