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律师

  • 执业资质:1410520**********

  • 执业机构: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个体工商户为被告时,经营者是否也可被告地位被起诉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税务 |5623人看过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进行了重要修改。旧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而新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新法优于旧法,也就是说在起诉时应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列为被告,同时应注明经营者即尹某的个人信息即可。









2、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将经营者列为被申请人吗?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字号为被执行人,可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上述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后,画上句号。《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因此,最高院的态度是,判决字号承担责任的,在执行程序中,无须履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施行后,申请人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法院直接执行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了。









《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规定于“公民(自然人)”一章,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同样将个体工商户规定于“自然人”一章。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经营主体的法律形式,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字号是其在工商领域的特殊称谓,并未改变其自然人的本质。判决字号承担责任应视同判决经营者承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既可执行字号名下的财产,也可直接执行经营者名下的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