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律师

  • 执业资质:1410520**********

  • 执业机构: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公将财产赠与小三,老婆如何维权?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537人看过


老公将财产赠与小三,老婆如何维权?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何某,被告周某、罗某。





案情简介:何某发现老公周某多次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至小三罗某账户达30万元,后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确认周某赠与罗某的30万元赠与行为无效;

2、判决罗某将前述款项返还给何某和周某。





针对罗某及周某的抗辩,认为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此,本院作如下评析:罗某称周某所转款项系其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第一,虽然周某对罗某主张的借贷事实没有异议,但由于周某的自认明显涉及损害共有人何某的利益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印证,本院对周某的自认不予采信。第二,罗某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借贷关系是将办理好的银行卡及其密码直接交付周某,由罗某向该银行卡存入款项,周某在该卡上的支取行为为借款,这种民间借贷关系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而且罗某没有提供向该卡存入款项的直接证据,并对向该卡转入款项的账号不能说明户主名字。同时,双方对借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均无约定,不能确定双方达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第三,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周某在收到款项的当时或之后并没有及时向罗某出具相应的借条或收款凭据,而是在本案诉讼中才认可双方是借贷关系,不符合借贷关系应有的逻辑。第四,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罗某并不持有该银行卡,该卡存款既有现金存入,又有转账存入,且罗某不能说明向该银行转账的对方账户户名,无法证明现金存款及所有转账均是罗某所为,与该卡由罗某存款相矛盾。第五,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该银行卡有归还贷款的记录;在2013年6月之后,该银行卡仍然有偿还贷款的记录,均向同一账号转入资金归还贷款。因此,本院不认可案涉款项系周某与罗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款项。





对于周某向罗某共计转款30万元行为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某与周某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周某共向罗某转款30万元,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罗某与何某既非亲戚,也非朋友、同事;罗某和周某之间仅是普通同事。罗某与何某之间无正常的经济往来情形,罗某接受周某转款的行为也非善意。周某向罗某转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决定,周某未经何某同意擅自转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周某向罗某转款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被告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的人。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本案中,周某并未请求罗某返还案涉款项,故罗某返还案涉款项时应当向何某返还。周某作为被告,未提起反诉,未主张其权益受到侵害,故原告何某主张将款项返还被告周某的肃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案涉款项的返还后,因案涉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基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由何某、周某二人自行处理。





判决内容:



一、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罗某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

三、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