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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责情形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取保候审 |982人看过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责情形

生活中有很多因为亲朋好友的关系,迫于无奈而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发生。在发生纠纷时,担保人总是避免不了被起诉至法院,那么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责呢?通过法律规定,我们来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保证人免责的情形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合同又没有约定可以的;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物保与人保同时存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6、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7、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近日刚办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我代理的其中一个保证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购买经营材料,但是根据庭审情况,我发现借款人可能在银行的劝说下将借款用于帮助他人偿还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来使用借款,而且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了债权人有监督借款用途的责任,本案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合同又没有约定可以的,保证人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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