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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56人看过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2014年11月,张某与邵某某经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自2016年2、3月份起开始同居生活至2017年5月19日止,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养殖厂。2016年2月份,邵某某第一次到张某家见父母,张某父母给付邵某某见面礼10000元。2016年6月4日,张某向邵某某转账10万元作为传启的彩礼,另外为邵某某购买金手镯一只。


     2016年9月25日,张某与邵某某购买起亚牌轿车一辆并登记在邵某某名下,同居期间共同使用,自2017年6月开始由邵某某占有使用。该车首付款为98000元,剩余部分办理车贷;张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首付款中70000元系张某支付,2017年6月份前车贷22672元(2834元/月×8)均由张某偿还,之后由邵某某偿还。对于剩余首付款如何支付问题,张某及邵某某均陈述系自己支付,但均未能举证证明。


     2018年初,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邵某某返还彩礼10万元、见面礼10000元、金手镯一只及购车款120672元。


,涉案车辆的取得发生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应属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无法证明的参照共同共有平均予以分割。


     因此,张某可以按照同居析产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车辆进行分割,扣除张某已经举证的出资额,剩余部分出资额以双方各分得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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