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律师

  • 执业资质:1410520**********

  • 执业机构: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复工企业内部用工风险

发布者:申思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530人看过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在日常管理方面,需做到以下几点:(一)对从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建立台账,监督员工返回后14天隔离观察的落实情况;督促并协助员工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告、登记。(二)督促员工加强居家观察,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同时向所在社区和企业报告。(三)企业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四)向员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常识,告知员工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五)向员工解释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等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六)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实疫情持续期间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拟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答:为了巩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恶化,企业在复工前,应认真登记员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线、是否接触湖北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视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灵活的复工方式:(一)对于必须现场工作的返岗员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复工前的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尽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二)对于非必须现场办公的后台管理人员,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三)对于确因疫情所在地实行交通管制或因确诊或疑似感染而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相关问题做好沟通工作,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企业复工后,如何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内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一)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二)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三)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四)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六)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按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减少其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应承担何责任?

答:不能。因为延迟复工时间是政府为防控疫情作出的规定,任何企业均应服从。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企业违反规定不支付或减少支付员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企业规定复工后,为挽回损失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违法?应承担何责任?

答:应视情况而定。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则并不违法。若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待遇的,则构成违法,企业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期限前,企业员工拒绝复工,企业是否可以强令员工复工?若企业这样做,应承担何责任?

答:企业不能强令员工复工。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期限前,企业员工有权拒绝复工。政府之所以规定延迟复工,是考虑疫情防控的需要,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特殊时期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若企业强令员工复工,将构成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工单位在疫情期间招用流动人员,应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采取卫生措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十一、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疑似患病,或者劳动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十二、员工被隔离或确诊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十三、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十四、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五、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六、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