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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暴雪”是否无责

作者:申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7次举报


保险合同“暴雪”是否无责

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对生活质量提高之外,对自身的财产保护意识也随之增加,为自己具有利益的财产进行投保,以便最终达到自己损失可以及时弥补。

一、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双方对保险合同中“暴雪”术语释义的理解发生争议,法院对该条款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而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装饰公司保险赔偿款及鉴定费共计11万元。投保不满一年,房屋被雪压坏。

2017年8月,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保险期一年。2018年2月,苏州市出现大范围强雨雪,导致房屋开裂受损。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遭拒绝后诉至法院。

经查明,2018年2月5日,苏州市气象服务中心出具《气象资料》载明:受强降雪区的影响,2018年1月25日8时到20时12小时,苏州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到的降雪量为7.3毫米,25日8时到26日8时,苏州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到的降雪量为10.4毫米,均达到了暴雪量级。1月27日到28日苏州再次出现强降雪,27日8时到20时12小时,苏州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到的降雪量为7.2毫米,27日8时到28日8时,苏州市气象观测站观测到的降雪量为12.1毫米,均达到了暴雪量级。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为10万元,鉴定费1万元。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条款约定,暴雪是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保险条款的释义并非加重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且该条款并非语义含糊,因而不需要对保险公司作出不利解释。且原告方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上均盖章予以确认,收到并已明确条款内容,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充分的说明义务,因此条款应当予以适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按约向原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理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暴雪”的定义为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该标准严于气象学中对于暴雪量级的定义,不符合气象学专业上对于暴雪的通常理解,故对该条款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气象中心出具资料,2018年1月25日至1月28日的降雪量已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雪’的赔付条件,属被告保险责任。”承办法官指出,被告应当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遂判决如上。

二、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及免赔条款,未告知视为放弃其权利,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