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5民初622号 原告李某X,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X与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X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