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XX,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周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毛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X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XX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毛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周XX、王XX同意其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毛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周XX、王XX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XX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XX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毛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毛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周XX、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