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1-3层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X,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田XX,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上诉人付XX因与上诉人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XX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XX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元,上诉人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