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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A先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A先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XX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XX0103民初1759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450445058Q,负责人A,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被告A,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A,女,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X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A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基于与被告A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起诉,请求判令:1、A、B偿还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98000元,截止2016年7月5日的利息和罚息88138.9元、复利6962.64元;2、许先盛偿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8000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复利;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A、B承担,被告A未答辩,被告A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涉案贷款事实如下:贷款人: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借款人:A,贷款本金:XX,贷款期限:3个月,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15.12%,罚息计收标准: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约定还款方式: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欠款情况: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4日分7笔共计向A发放了贷款498000元,其后,A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6年7月5日,A尚欠借款本金498000元、利息及罚息88138.9元、复利6962.64元,审理中,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表示截至2016年7月5日的利息及罚息88138.9元不能分开,2016年7月6日起产生的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具体金额不能明确,另,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举示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A与B系夫妻关系,A应对B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与A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XX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后,A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偿还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借款本息,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2016年7月6日之后复利的基数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而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对复利计算基数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具体金额未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由于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仅凭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举示的结婚证复印件,不能证明A与B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要求A对B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498000元,及截至2016年7月5日的利息及罚息88138.9元、复利6962.64元,并从2016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8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的罚息;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31元,诉前保全措施费3485元,由被告A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婷桦人民陪审员  A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B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