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民申7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XX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A、B因与被申请人安阳XX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终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B申请再审称,因国家颁布的文件取消了暖气、天燃气和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应改判申请人欠被申请人房款96692元,且二审受理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国泰公司提交意见称,团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要收取上述费用,申请人也签字认可,故应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款不含暖气、天燃气、有线电视初装费,故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申请人承担上述三项费用并无不当,A、B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B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A审判员 焦 宏审判员 于保林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霖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