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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5民终3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阳市龙安区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阳XX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317275790L,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A、上诉人B、上诉人C与被上诉人安阳XX公司因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上诉人B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上诉人C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C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科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