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律师
申思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安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申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二初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A违反土地承包合同在先,未按时缴纳承包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条款法院应判决双方解除该合同;二审法院无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仍未解除该合同,也未判决被申请人A承担违约责任,还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降低了承包费金额,明显偏袒被申请人A,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责令被申请人A支付拖欠申请人B的承包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A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A提供证人B出庭证明其和A曾经找C同缴纳承包费,因A家中有事没有缴纳,其后双方因承包费价格上涨问题产生矛盾,故被申请人A不存在违约,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据此,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一审判决解除A与B于2006年11月12日所签订的实际承包40亩土地的部分承包合同不当,该土地承包合同不应解除,并予以改判并无不妥,关于被申请人A应缴纳承包费数额的问题,经查,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费为每亩每年230元,并根据当年物价减少或增加,A曾在原审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承包费2011年、2012年为每亩每年350元,2013年、2014年为每亩每年550元,因其提供的证人与A签订的是短期承包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长期承包合同,以上述价格作为被申请人A应缴纳承包费标准对A显失公平,但承包合同中毕竟有关于调整承包费的约定,鉴于物价上涨因素,本院二审对A欠缴承包费适当调整为每亩每年300元,并判决被申请人A支付申请人B2011年至2015年的承包费60000元并无不妥,申请人A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二审判决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C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