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0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