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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0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智咏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