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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05号 原告王凤X,女,1971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 原告A诉被告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12月26日,原告与A签订租房协议,A将位于安阳市XX门面房一间(从南数第一间)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元月7日至2017年元月6日,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半年租金10000元,水电费押金1000元,原告花费1380元对所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在2014年元月份开始了经营,开业经营没多久,A就在2月份到门面房阻止原告经营,不让原告正常经营,让原告3天内搬走,理由是A和B的房屋转让协议不成立,牛卫X不能出租该房屋,A让原告再给B交一份房租费,要不然就封门停业,原告与A协商,A说有权出租房屋,不用搭理A,3月21日左右,A带人强行将营业房的门锁了,无奈,原告打110报警,到现场的民警让原告到法院起诉,后A用钢筋钳子将B的锁链绞开了,A得知后,就过来把门面房的水电给停了,原告无法正常营业,就再找牛卫X协商,打电话、发信息,A都不接不回,躲避原告,原告无法营业,被迫于5月6日将货物搬走,造成原告房租费,搬运货物费等损失,综上所述,二被告之间的纠纷,不能成为影响原告正常经营的理由,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4个月的房租费用损失及装潢、搬家及停业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租费10000元、装修费1380元、搬运费1000元、水电押金1000元、营业损失4000元等损失共计14050元, 被告A辩称,租房协议是牛卫X签的,有租房的事情,房租费、水电费没有交给A,合同不成立,不让原告租赁是A,后果不是牛卫X造成的,原告起诉状中说5月6日搬走,应该有两个月的损失,门面装修费和搬运费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营业损失应当有相关的计算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A(甲方)将位于XX门面房从南数第壹间出租给原告(乙方),租金两万元整(含房费、土地税、市场管理费),租赁期自2014年元月7日至2017年元月6日止,原告须交纳水电押金1000元整(租期结束水电费交齐后退还),当日,原告交纳了水电费押金壹仟元和房租半年壹万元整,被告的工作人员出具单据,2014年5月19日,A将原告租赁的房屋收回,并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A非法租给BX玄鸟XX门口门面房从南数第壹间合同不成立,收回该门面房,被告A提供2013年7月20日其与B签订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自愿将位于文峰区彰德路南XX三处经营场所(文峰区顺发汽车装修总汇、文峰区XX、安阳市顺福快捷宾馆有限公司)转让于B,转让内容中包括门面房租赁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A提供的租房协议、B证明、水电费押金单据、房租单据、装修单据、搬家费票据、搬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被告A提供的转让协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被告将房屋租赁给原告应当保证租赁物的用途,原告的租赁物于2014年5月19日被第三人A侵占,无法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故被告A应当返还原告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6日的房费,房费确定为人民币2000元,原告A要求被告B返还水电费押金1000元的诉请,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装修费、搬运费、营业损失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凤X的租赁费2000元、水电费押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凤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A负担100元,被告A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和C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D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