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平安XX与A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财保719号
申请人平安XX,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A,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A,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人平安XX和被申请人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平安XX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A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