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XX0503行初15号 原告王保X,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住所地安阳市XX,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原告AX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A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