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思律师
申思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安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平安XX与重庆市XX公司A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平安XX与重庆市XX公司A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XX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03民初5063号
原告:平安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组织机构代码450XXXX4505-8,
负责人:A,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A,该分行员工,
被告:A,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未至庭)
被告:A,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未到庭)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XX,注册号500XXXX007426,(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A,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未到庭)
被告:A,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未到庭)
被告:A,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未到庭)
被告:A,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未到庭)
原告平安XX(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A、B、重庆市XX公司、C、D、E、F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B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A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重庆市XX公司、C、D、E、F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基于与被告A、B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C、D、E、F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起诉,请求判令:1.A、B偿还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贷借款本金XXX.49元,截止2016年3月29日的利息35877.3元、复利193.01元,合计XXX.8元;2、A、贺洪支付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归还的本金XXX.49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复利;3、重庆市XX公司、A、B、C、D对E、F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E、F、重庆市XX公司、A、B、C、D承担,
被告A、B、重庆市XX公司、C、D、E、F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涉案贷款事实如下:
贷款人:平安银行重庆分行,
借款人:A、B,
保证人:重庆市XX公司、A、B、C、D,
贷款本金:200万元
贷款期限:12个月,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
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8.12%,,
逾期利率标准:合同执行利率的150%,
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约定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欠款情况:2015年1月21日,平安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向A、B发放了贷款200万元,其后A、B未按约还款,截至2016年3月29日,A、B欠借款本金XXX.49元、利息35877.3元、复利193.01元,
提前收贷情况: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授信发生欠息、逾期,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授信本金、利息及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全部授信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全部授信本金;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与A、B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市XX公司、C、D、E、F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XX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后,A、B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偿还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的借款本息,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重庆市XX公司、A、B、C、D之间作为保证人自愿对E、F的本案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重庆市XX公司、A、B、C、D应当在保证范围内对E、F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XX贷款本金XXX.49元,及截至2016年3月29日的利息35877.3元、复利193.01元,并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XXX.49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利息35877.3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的复利;
二、被告重庆市XX公司、A、B、C、D对被告E、F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A、B、重庆市XX公司、C、D、E、F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文康
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A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