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民终1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汤阴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汤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汤阴县,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XX0523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