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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初字第443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男,
原告A因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父亲A(又名B)于1993年12月31日购买了位于安阳市90东风XX(原相东XX)安阳县XX南户的住房一套,并依法取得房产证,1997年6月7日,被告和其他兄妹三人A、B、C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负责照料父母(A、B),家中所有财产归照料父母者即被告所有,被告母亲A、父亲B于1998年、1999年4月相继去世,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A依法取得其父亲B名下的安阳市90东风XX(XX)安阳县XX公司家属楼1单元2层南户房屋的所有权,当时暂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0年5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署房产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合法继承的房产卖与原告,当日原告将购房款四万四千元整交予被告,被告给原告开具房款收到条,并将房产证相关手续和房门上钥匙交予原告,至此,原告自购房之日起至今一直居住于该房产中,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被告均以各种原因推诿不予协助办理,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A辩称,我认可我自己所写的协议,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XX医药公司家属楼一单元2层南户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安县私字第200XXXX3038号)的所有权人为A,其妻A,两人育有三子:A、B、C,一女A,1997年6月7日,A兄妹四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家中所有财产(老宅地除外)归父母随其生活者所有,父母随A一同生活,由被告主要负责照料,A、B分别于1998年、1999年去世,被告于2000年5月10日和原告签订房产协议书,协议约定:A愿将继承父亲的住房(市相东路安阳县XX公司XX南户的三室一厅82.6平方米)卖给B所有,售房款四万四千元整,房产过户手续费上交百分之二十的产权款由A负担,A提供证件,并负责协助办理,同日,原告给付被告房款44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条,并将房产证相关手续及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原告在该房屋居住至今,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A提供的房产协议书、房款收到条、B兄妹四人签订的协议书、官园社区证明、安阳县按房改办法出售公有住房分户计算表、房产证、安阳县XX公司出具的房款收到条、C证明、D证明,本院询问A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并将该房屋售给原告,原告给付被告房款44000元,并搬到该房屋居住至今,是本案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履行了给付房款义务,被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安阳市XX公司XX一单元2层南户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B办理位于安阳市XX医药公XX南户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宝宝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