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22民初3089号
原告A,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代理人丁创业,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XX,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裁定如下:
本案由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B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岳永红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