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1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985年12月15日(农历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初四)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阳市XX公司法人,住安阳县XX,
委托代理人A,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