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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1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985年12月15日(农历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初四)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阳市XX公司法人,住安阳县XX,
委托代理人A,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C
申思律师,武汉大学硕士,现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三级律师,中级职称,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优秀党员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