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X)豫058X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X)豫058X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