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思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民终1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汤阴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汤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汤阴县民政局干部,住汤阴县,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XX052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李 晓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