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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

发布者:温德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15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原则

1、过失相抵原则:

是指当受害人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应根据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在我国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北广泛应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具体适用。

2、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

是指受害人受侵权行为损害的同时,也基于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为受害人的损害额减除受益额的损害赔偿原则。如我国《海商法》及铁路运输有关法规中规定,托运货物灭失后,托运人已付的和未付的运费都计入损失额,因货物灭失而不需要再付的运费应从损失额中扣除。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

医疗费,是指治疗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为使伤者身体恢复所必须的药品和医疗费用,包括挂花费、检查费、化验费、医药费、手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证。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交通事故被单位扣掉的工资、奖金及补贴、津贴。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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