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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及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者:温德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9人看过

一、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注意以下几点:

1、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2、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意: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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