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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一方承担效力问题

发布者:温德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74人看过

案例: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问:对于黄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黄某于刘某并未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且黄某于唐某也为明确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黄某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要求黄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唐某偿还。

黄某于唐某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由于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违反社会公益,故该离婚协议在黄某于唐某之间有效,但是由于该协议未经刘某同意,第三人刘某并不知情,因此协议不具有对抗刘某的对外效力,刘某仍有权向黄某或唐某进行追偿。

当然黄某在对刘某偿还了10万元债务后,可以依据此离婚协议向唐某进行追偿,而唐某在偿还10万元的债务后,依据协议无权对黄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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