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不能作为遗产平分。单位公房,一般称“公产房”,系职工以家庭方式承租单位的公房,所有权仍归职工单位所有,一般不事先约定租赁期限。从现实情况看,公产房大多数都已经进行了房改,职工在缴纳购房款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公产房经房改后成为房改房,就可以继承、赠予和买卖了。
还没有房改的公房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呢?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居住人)来说,其对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房屋租赁权不能作为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不能列入遗产,因此公房不属于遗产。
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那么,公房的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法律赋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可以取得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变更,而不是基于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发生的。
由此,公房租赁权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条件转移,但不是继承。根据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的处理原则,原承租人的共居人在符合共居2年以上、有同一户籍等条件后,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中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