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斌|时间:2018年07月11日|8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3699号
原告虢某。
委托代理人曾斌、王利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
第三人西安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虢某与被告雷某某、第三人西安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21元。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