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斌|时间:2016年01月18日|101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0年11月景某入职陕西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并未续签合同,该公司在景某合同到期前4个月,对景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其工资标准。2014年12月景某将该公司诉至仲裁庭,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同时要求该公司办理社保。
注意收集证据,让仲裁申请得到支持
承接本案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景某的请求有法可依。交流中,景某告知公司在前几天曾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去了后却无人理会。
仲裁支持了我方仲裁请求
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8600元、支付工资900元、支付加班费900元,并为景某补交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实业、工伤、生育保险。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0年11月景某入职陕西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并未续签合同,该公司在景某合同到期前4个月,对景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其工资标准。2014年12月景某将该公司诉至仲裁庭,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同时要求该公司办理社保。
注意收集证据,让仲裁申请得到支持
承接本案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景某的请求有法可依。交流中,景某告知公司在前几天曾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去了后却无人理会。
仲裁支持了我方仲裁请求
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8600元、支付工资900元、支付加班费900元,并为景某补交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实业、工伤、生育保险。
律师观点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法条说明,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提出是因景某不续签劳动合同才导致本诉的产生,要求驳回仲裁申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因景某的过错导致无法按原劳动合同续签,故支持了我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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