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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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辩护实务要点

发布者:王灿林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80人看过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辩护实务要点

 

前言: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部分地区的此类案件占据刑事案件总量的5%-10%左右。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往往被看作是相对简单案件,再加上刑事处罚并不十分严重,因而很多此类案件均为简单化处理,对于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并非十分严格。


笔者在接办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时,梳理了所有关于醉酒驾驶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鉴定规范,发现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证据取证程序并不规范,搜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唯一结论。笔者承办的三起血液酒精含量较高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含量分别高达196mg/100ml201mg/100ml240mg/100ml,三起案件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


下面笔者结合这三起案件简要谈一下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和办案思路。


办案思路:

笔者认为,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在阅卷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四大方面入手:

1、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就是案发时驾驶人。车辆由谁驾驶以及行车路线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一般会在现场通过执法记录仪固定该事实,但单凭该证据尚不能适用所有案件,有的案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晚到现场,那么此类案件就需要结合现场证人证言、现场路面监控进行认定。辩护人在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一定不能忽视对该事实的证据审查,不能当然地认为被告人就是驾驶人,笔者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现场证人、视频监控均不能证实被告人就是驾驶人,虽然被告人认罪悔罪,但整个案件这一点仍然存疑,最终争取了从轻判决。


2、着重审查抽血到送检环节操作的规范性。这个过程,在案证据往往有以下证据: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抽血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或者照片。先从证据链上看,明显缺少办案人员与公安物证保管室的交接手续以及保存记录,但司法实践中,这些只能被认定为证据上的瑕疵,不足以影响案件;辩护人应当重视对《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该表上其实记载了很多关键信息,比如抽血时间、抽血地点、抽血量、血样试管编号、血样试管种类、医师身份、办案民警身份、签名字样,这些形成于现场的信息必须与在案其他证据比对,从中发现问题,比如血样是否具有同一性、抽血地点与受案登记表是否一致、抽血时间与路程是否相符、抽血量能否适宜鉴定、办案民警签名字样与其他材料中的签名是否一致等等。


3、注重审查鉴定意见。一般此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就一张纸,相对比较简单,往往只有委托信息、案件基本信息、鉴定过程简单描述采用的标准直接出鉴定结果。根据鉴定规范,该鉴定意见并不符合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对于鉴定过程没有详细描述。因而,审查醉驾型的鉴定意见时,首先从报告记载的信息中审查鉴定委托时间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机构编号与血样抽取的编号是否同一,委托人与送检人身份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标准是否正确等。然而,更重要的是,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鉴定过程详细记录,从中找出鉴定人的操作是否符合鉴定标准规范,计算方式是否科学,得出结论是否正确。


4、审视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找出减轻从轻情节往往容易被采纳。比如,醉酒驾车是否有紧迫事务、醉酒驾车的路况路程及时间、醉驾车型是否为摩托车、案发后是否在现场等待处理有无自首情节等。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无大小,任何案件必须严格适用证明标准审查证据,应当把目光聚焦在法律事实上。

(南京刑事律师王灿林2019年5月22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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