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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纠纷的黄金时机

作者:曹晓春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0次举报

处理离婚纠纷的黄金时机

俗话说:床头吵架床尾和、夫妻没有隔夜仇。然而,当今社会中的婚姻关系远比过去复杂,牵扯的情感、经济因素也更加多样化。两个人的婚姻出现危机时,双方都应当冷静地评估所处的危机等级,如果是轻度的危机(因生活理念、家庭琐事、性格差异引起),那么双方需要及时沟通,互相体谅,尽快将矛盾化解;如果出现了高度危机(因一方或双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恶习引起),那么婚姻双方的感情很可能达到了破裂的临界点,就应该对离婚有所准备了。

然而,大多数人会在纠结离与不离中度过,直至一方终于忍不住起诉离婚。有经济能力的,会找律师咨询和代理。此时,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怎么才能获得抚养权?怎么才能让对方少分财产?遗憾的是,婚姻法特有的规则,导致离婚纠纷并非一个零和游戏。没有改变现有的事实,如孩子的生活状态、名下财产状况,在诉讼中能通过法律规则获取的利益空间并非想象的那么大。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抱怨律师婚姻案件太中规中矩,无法实现他/她不切实际的期望。

所以在普通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可以通过特殊的游戏规则,收集到特殊的筹码,通过运筹帷幄的布局,一层层击破对方的心理防线,最终以双方交换筹码的方式,获取判决以外的利益,我一般都不会亲自接盘操刀。

在我本人处理过的婚姻案件中能够轻松实现大部分利益的,无一不是在感情破裂的初期就担任私人顾问,对当事人进行了6个月以上的辅导。

所以,总结所有的成功经验和大量当事人亡羊补牢的惨痛经历,我始终认为离婚纠纷最佳的介入时机就是在婚姻出现高度危机的时候——离婚诉讼前6到12个月。为何在这个时候?因为,婚姻案件的筹码,只能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取得,大多数的筹码都需要改变一个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没有半年时间,根本无法合法、合理地改变。况且,在发生感情重大危机后,大多数案件未到一年,对方已经起诉了。当然,一些在某方面特别成功的人士的忍耐力十分惊人,可以处心积虑花2到3年时间去准备一场离婚诉讼,其结果可想而知。

一、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在哺乳期的子女以母方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满十周岁的子女应当考虑其意见。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的时候都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因此,对于想要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来说,就应当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建立起自己对孩子长期稳定、健康的抚养关系,并保存好有效的证据,以便在诉讼时让法官看到本方对孩子的长期培养和关爱,确信将孩子判给本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即使子女满十周岁,要加强或改变她/他对父母的选择,同样需要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曾经接手过的一个抚养权培育的案子,女方发现男方出轨的时候,她就开始咨询律师。全部律师都告诉她,抚养权的归属取决于女儿的意思,但没有告诉她女儿的选择是可以通过培养感情而改变的。于是,她近乎绝望了,因为她知道女儿一定会选择父亲。直至她遇到我,我把后面半句告诉她了。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我几乎每天都跟她通话,了解她和女儿的生活,给一些相处的意见。最后“奇迹”就这么发生了。

二、调查好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需要时间

在当今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大量房产、银行账户、企业股权、有价证券等等,当事人也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因此,在准备离婚的前期,应当趁双方关系尚未彻底闹僵时,展开财产状况调查工作,因为此时对方的警惕性还不高,进行调查工作的难度相对来说更低,只有调查好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才能在将来的诉讼中更好的主张自己的权益。你别天真地以为,当你没有掌握对方银行账户的时候,法院会一个个银行给你调查;你也别天真地认为,对方经营的企业可以真实评估它的价值,你最终看到的往往是企业的外帐。

三、搜集好对方婚外情、家庭暴力的证据需要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关系一方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准备不足的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相当之大,导致大量损害赔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准备离婚的前期,无过错方就要有意识去搜集和保留有关证据,比如对方与第三者婚外情的照片、通讯往来记录、遭受家庭暴力的报案回执、伤情鉴定报告等等。

别小看这方面的证据,虽然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事实在赔偿方面无法实现多大的利益,但却是争取抚养权至关重要的筹码。对于传统男方家庭来说,孙子是宗族的命根;对于相当多女性来说,孩子也是命根。所以,在这种背景下,谁掌握了这方面的筹码,就基本等于捏住对方的睾丸,后面的财产分割可以随便开价了。

对于特定职业的人员来说,婚外情同样也是一个致命伤,因为这是一个随时可以断送他/她的似锦前程的把柄。我们就接到过这样的案子,国有单位的部门领导跟单位女同事搞婚外情,他的老婆上单位闹,单位居然找到我们,请我们为那女人打官司。要求只有一个——让法院认定该领导有婚外情。我们很清楚,单位是想通过法院之手对该领导进行处分。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筹码,向男方杀价,男方也只有被宰的份,根本无力还价。最后,女方获得了不菲的财产,男方保住了乌纱帽,很好的“双赢”。

四、处理相关财产需要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要承担不分或少分财产的责任。显然,在起诉离婚前几个月进行财产转移,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动作。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对方掌握到你的财产到什么程度,贸然的举动很容易成为对方的靶子。在我们处理的不少离婚案中,对方都有不同程度转移财产的行为,大多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如果对方掌握了不少资产,且不动产的价值大于存款、有价证券的价值,我们一般都会静静地等待对方转移资金,甚至让当事人时不时给予对方一些压力,让对方迫切地转移财产。由于我方对其财产线索掌握的一清二楚,必然会坐实对方转移财产的责任。

所以,如果不在感情出现破裂的初期介入,根本无法给对方设置这样的圈套。自作聪明的一方,同样是因为没有律师的介入,落入对方圈套还为自己转移财产的行为洋洋得意。反过来想,如果一方有企业资产、存款、证券等重大夫妻共同财产要处理,想在短短两三个月内去完成转移,根本不可能。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你也应该知道,离婚纠纷最重要的是筹码的收集和出手的时机。而这些筹码,往往只能在离婚诉讼前6至12个月中形成。一旦启动了离婚诉讼,双方生活状态和财产状况已经固定,只能取证,不能改变。也就是说,你只能收集现有的筹码,而不能制造筹码。所以,如果你不是在黄金时机有目的地应对这一场可能发生的诉讼,那么你就不要抱怨你最终拥有的筹码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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