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面积建筑违章建筑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某市某小区的业主A,我在小区有三栋二层的民用楼房,近日,我发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楼房周围己建成多处违章车库及车棚,具体详情如下:
我在某小区合法拥有三栋二层民用楼房,其中两栋现己出租给物业有限公司作为仓储用房及办公室,另外一栋是面向法院家属楼的车库。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紧贴着我的楼房后侧非法建成55个车棚子,并把固定车棚子的刚钉嵌入我楼房墙体中,导致我楼房墙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我面向法院小区的车库门己无法正常打开;更过分的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原属于我所有的平房擅自拆除,在我楼房的西侧不足2米处又非法建成车库11个,因为建设车库地势增高,严重影响了我楼房的采光、通风、排水,现墙体己出现明显裂缝,如遇雨天便有大量积水存于一楼,楼体不断下沉,严重影响了承租方远东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仓储房的功能及办公人员的人身安危。
经了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筑上述非法车棚车库时,并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而且是在其开发的“某某某小区”二期建筑红线外进行施工。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4.1.2款规定,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红建造。第4.1.5款规定,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通路。基地内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但对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也视我的租户及其员工的安危于不顾,私搭乱建,完全无视消防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现我要求各位领导责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拆除非法车棚及车库,恢复原状,并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其乱建行为给予其行政处罚,否则,我将逐级上告。
反映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