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告因与第三人债务纠纷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第三人名下房产一套及车位并进行网上拍卖,但该房产在原告及第三人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原告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此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车位因属夫妻共同所有,拍卖后所得款项属于原告的部分是否应用于偿还被告债务,以被告在款项分配时是否取得相应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我国对于不动产采取的是物权登记制,而正因如此原告基于协议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但因被告据以执行的追偿权业经法院确定仅为第三人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且案涉房产也是在被告与第三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前就已经进行了分配,尽管在此之后并未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原告的该部分权利犹存,足以排除本案强制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执行异议阶段经查后确执行程序无瑕疵,法院做出了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而后经由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实体内容进行调查考证后方取得最终结果。
综上,需明确,执行异议并非“万金油”能解决执行阶段出现的一切问题,仅能针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有关实体问题仍需由事前的诉讼及事后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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