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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池炸伤人 法律责任谁负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电信通讯 |2987人看过

——陈伟律师对晶报《手机放裤袋电池炸伤腿》的评论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随着手机的普及以及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手机这一重要的通讯工具。手机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担心和困惑。兰州晨报

7月3日报道 过的甘肃金塔县一电焊工作业时,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其肋骨断裂并刺破心脏而死亡的案例,曾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人也以曾于

2007年7月5日以《手机电池炸死人   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事隔四个月,深圳又发生了手机电池炸伤人的事件。


     

2007年11月24日的《晶报》以《 手机放裤袋电池炸伤腿》为题,报道了龙岗区横岗大康社区一家塑胶厂的工作因手机电池突然爆炸,致人腿部受伤的事件。《晶报》记者严珊珊是这样报道的: “没想到手机电池在我裤袋里爆炸!”昨日,在龙岗区横岗大康社区一家塑胶厂工作的廖先生致电本报。旁边的同伴及时将火拍灭,随后将廖先生送到医院。廖先生工友刘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是早上8时许,他们正在上班,廖先生裤袋突然发出“砰”的一声,随即冒烟着火。他赶紧脱下衣服,将火扑灭。记者看到,廖先生的右大腿裤袋位置已被炸开皮肉,流出了血,医生在伤口上涂了药。旁边放着他当时穿的裤子,裤袋已被烧掉,裤袋内装着的钱包也被烧开一个洞,爆炸的电池已经裂成块状和粉末状。据介绍,电池没有任何品牌标志,只有简单的出厂编号。业内人士提醒,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或是揣在裤兜里,放在包里比较安全。


    对于手机电池爆炸致人受伤,死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陈伟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


    受害人可以向相关的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什么叫产品质量侵权?


    产品质量侵权,也叫“产品责任纠纷”,或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6]26号)的规定,产品质量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即“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


    1、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存在缺陷是指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或者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该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盗窃公司仓库里的还没有投入市场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致人损害,产品生产者依法不负有赔偿责任。


    2、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失。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只要是遭受产品缺陷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法律主体都可以成为受害者,也即具有向法院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这只是内部责任的一种分摊或者承担方式,对受害者来说,没有任何的抗辩效力。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以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有以下特点:


    1、  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2、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方面,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受害人可以只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一为被告,也可以列其为共同被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之间关系责任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受害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及管辖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侵权案件都有管辖权)。


    根据以上规定,在《手机放裤袋电池炸伤腿》的案例中,如果

廖先生的工友有相关证据如购机发票或者销售小票能证明发生电池爆竹的手机确系某生产者生产的手机或者某销售者销售的手机,且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爆炸致人受伤的手机(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具体包括如下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者在主张相关的权利时,应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以及损害的具体后果。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向责任人主张相关的权利,包括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陈伟律师也再次提醒大家:在购买手机时,一定要到正规、大型的手机销售店去购买,在购买时应当检查其是否有质量“三保”说明书及出厂检验合格证,并索要销售发票及相关的三保证书,切不可为贪图便宜去购买无合格证或者来源不明的拼装手机或者“水货”手机,以免在发生上述案例的类似事件时投诉无门,找不到相关的责任承担者。


    同时,在使用手机时,尽管不要放在胸前、裤袋或者其他与人的身体贴得很近的地方,最好是用皮袋或者其他容器存放,以避免手机爆炸致人伤亡的事件发生。


                                  (陈伟律师  

2007年11月24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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