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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财产保全的构成要件、程序及解除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620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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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民事诉讼制度。


    二、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即必须是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并且判决或者裁定还没有生效之前的期间;


    第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三、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四、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如果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且法院责令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及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2、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五、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超过了六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并且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除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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