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争议]工资扣除食宿费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194人看过

    咨询者问:我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工作,月工资850元,每月单位要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150元,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深圳市员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接受单位提供的食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食宿,食宿费用由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可视为员工同意接受单位提供的食宿,且事先约定可以扣除,那么单位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减这部分费用,扣减后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单位不能强行安排员工在单位食宿,员工有自主选择是否是单位食宿的权利。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单位是提供食宿的,那么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食宿,员工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食宿安排,食宿、水电费用在每月工资中扣除”。这样在用人单位扣除食宿费用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违法。

    举例说明;如公司在特区内,公司与员工约定,“员工月工资为650元,公司免费提供食宿”。约定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月,合同违法。

    但如公司在特区内,公司与员工约定,“员工月工资为850元,公司提供食宿,员工同意接受安排,食宿费、水电费总计200元在每月工资中扣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