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000元,工作岗位是会计,上周单位突然调整我的工作岗位,要我改做文员,工资也随之降到1500元,我拒绝了单位的安排,而单位认为员工必须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并声称如果我在这个星期内仍不接受,就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确需变更的,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据以上规定,单位未经与你协商,就单方面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这两个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进行变更,属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你有权拒绝,单位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