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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亵渎司法考试的公正与权威?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924人看过

是谁在亵渎司法考试的公正与权威?

    宁波司法考试试题泄密案值报道一出,全国一片哗然!

    据《现代日报》报道:今年3月,公诉机关以柏某、谢某、张某非法向他人购买系国家机密的司法考试考前答案,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成立,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谢某和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报道标题为:《宁波司考泄密案4嫌疑人被公诉 司法部人员也参与》)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国借鉴现代世界各国的司法惯例,与国际司法惯例接轨的一种考试制度。由于其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公平性、严肃性等,使其自2001年施行以来,就一直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由于其特殊的制度设置及其所肩负的特殊的历史使命,使其成为我国现在所有的资格考试制度中最难的资格考试。要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社会上流传一种“一考圆三梦”的说法。正因为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很多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积极投身于司法考试之中,通过司法考试,产生了一大批新生的法律专业人才!通过司法考试甚至成了一种积极奋斗、实现人生价值的代名词。在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也诞生或者流传出一个个奋斗改变命运、知识改变命运、乌鸡变凤凰等等动人的故事或者神话!

    由于司法考试对于国家利益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其考试试题也就被列入了国家机密的保护范围,受到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和刑法的保护和调整。

    但是,还是有很小一部分人,出于某种个人利益或者目的,将试题泄露。此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其他完全靠勤奋学习来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的感情,更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污染了司法制度的源头。假如没有这次监考老师的敏锐发现,没有此事件的浮出水面,那么这一批通过作弊方式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将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泄密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暴力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那样明显地表现出来,但是远远超过了投敌叛国、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等等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是通过人员的品质就出了问题,其次是专业水平不能保证,再者不能保证其不能用同样的方式去获取非法利益,并借以来收回其“投资”的违法成本。而且,如其从事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也将难以保证其能维护司法公平或者做到对司法公正的最起码的尊重!因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将直接参与到法律的实施、执行、监督过程中去!

    那么,是谁在亵渎司法考试的权威与公正?又是谁会如此胆大妄为地将如此重要的一份国家机密级的材料泄露?为什么在泄密的过程上,保密人员居然一无所知,是不是像《地道战》影片中的日本兵所称的“不是我们无能,而是敌人太狡猾了”?司法部门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保密难道就没有一套完整的保护措施或者规章制度吗?作为最高行政司法机构,报道称“为通过司法考试,去年9月石某从司法部一名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手中获得了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我们从报道中不难发现泄密的试题还具有相对的完整性,那么对此司法部门有无引起重视,并近而采取更为有效的保密措施?为了国家的司法公正,为了维护竞争中的公平与平等,更是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能否再将保密工作做得更完善一些?我想,只有司法行政部门的声音来回答了!

     希望宁波事件成为最后的泄密事件!

            (深圳陈伟律师    2008年5月15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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