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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788人看过

什么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深圳陈伟律师  电话:13715219058

一、什么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

宣告失踪的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音讯会无,持续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死亡的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音讯会无,在正常的情况下,下落不明持续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节,经有关机关证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指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如果几个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该公司失踪或者死亡意见不一致的,那么申请权的行使可按如下顺序: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五、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后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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