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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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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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保留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832人看过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保留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处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陈伟律师   电话:13715219058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2号金三角大厦7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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